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荆楚理工学院校友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译名为:Jingchu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Alumni Association(缩写:JCUTA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荆楚理工学院(原沙洋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荆门职业技术学院、荆门职业大学、荆门石油化工学校、荆门卫校、荆门师范、沙洋师范、荆门广播电视大学、荆门教师进修学校)校友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联谊性、非营利性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 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增进校友之间以及校友和母校之间的联系,增强母校对校友的凝聚力,扩大母校影响;继承和发扬母校的优良传统,为祖国的繁荣、母校的建设与发展做贡献。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湖北省教育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北省民政厅,本会接受业务主管湖北省教育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会召开理事会、会员大会等重要会议,提前1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等活动,在事前7个工作日报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在每年1月和6月,申报当年举办活动计划,列入计划后,在活动前10天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后实施。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10个工作日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党章及相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和群团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和群团工作。
第七条 本会会址在湖北省荆门市象山大道23号荆楚理工学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母校教学、科研和发展情况;
(二)及时向母校反映校友的建议、意见和要求;
(三)促进母校与校友联系,沟通校友间的联系;
(四)为校友知识更新,促进校友专业理论和实际工作能力的提高;
(五)经审批编印《校友通讯》;
(六)完成政府部门委托的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各个时期在荆楚理工学院及其前身的各类中专、本专科毕业生、肄业生、研究生、留学生、函授生、进修生、培训生、干部培训班学员;
(2)荆楚理工学院成人教育毕业生;
(3)荆楚理工学院自修大学的毕业生;
(4)在荆楚理工学院及其前身工作过的教职员工;
(5)荆楚理工学院及其前身出任的兼职教授、副教授、名誉教授、访问教授、访问学者和其他兼职人员。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有建议和批评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力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会员大会通过的标准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三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推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或奖罚;
(五)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问题。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一人,副会长五人,秘书长一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经民主选举程序,通过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为专职,通过选举产生。
第二十七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应当于换届前15日向全体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二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自觉接受党组织和有关方面的监督,会长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
第三十条 本会产生新一届负责人后,应当自产生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备案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业务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界限为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会长、秘书长。
第三十三条 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上述负责人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通过;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选从本会会员中推荐。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 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二) 列席理事会会议。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母校资助;
(三)校友或单位自愿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拥护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款,资助的,必须接受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近的社会团体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 2017 年 4 月 29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