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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楚理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1-04-15    浏览次数:

为了加强荆楚理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财务管理,保障财务运行的科学与规范,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荆楚理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基金会是为学校教育事业募集、管理和运作社会捐赠财产并提供公益服务的平台。学校所有捐赠收入应进入基金会进行会计核算,按照捐赠协议或基金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使用。留本基金在基金会进行资金运作,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构,理事会应定期审议基金会的年度收支预算决算和财务工作报告,决定财务工作的重大事项。在基金会理事会休会期间,由理事长委托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条 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与出纳不得相互兼任。

第四条 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秘书处会同学校财务处,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编制“收入”、“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等预算初稿,经秘书长审核后,形成年度财务总预算,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在编制年度预算时,本着“量入为出、厉行节约”的原则进行编制,严格执行财务预算,一般不予调整。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七条 基金会的收入包括捐赠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等主要业务活动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基金会设立专用的人民币账户,分类核算捐赠收入与捐赠以外其他收入。捐赠收入须按捐赠人是否有指定用途或使用单位严格划分为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

第八条 基金会接受的非现金捐赠,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销售单、调拨单等)的,应当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捐赠方不能提供有关凭据的,由当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

第九条 基金会接受的金融产品捐赠,如股票、债券、基金、金融衍生产品等,应及时办理登记过户,或变现后划入基金会专用账户。

第十条 基金会收到捐赠后应当据实开具捐赠票据。捐赠人不需要捐赠票据的,或者匿名捐赠的,也应开具捐赠票据,由基金会留存备查。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 对有指定用途的捐赠资金,由基金会秘书处按照捐赠协议执行,其中捐赠方指定了使用单位的,由使用单位根据捐赠人意愿立项,报基金会备案,由项目负责人具体实施;限定性捐赠资金若需改变用途,在征得捐赠人的同意后,方可改变。

第十二条 非限定性捐赠资金由基金会按照章程规定的范围统筹使用,若使用单位申请项目性资助,须制定项目管理办法,确定项目负责人,向基金会申报,经审批立项后,由项目负责人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 基金会的支出包括业务活动支出、管理费用支出、筹资费用支出和其他费用支出。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费用包括基金会的办公费、工作人员经费、各类会务费、奖牌及证书制作费、宣传费、招待费、差旅费等。 基金管理费用一般限制在基金公益性支出的10%以内列支。

第十五条 基金会日常财务报销可根据荆楚理工学院相关财务报销规定和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基金会要严格支出管理,严格执行审批手续,认真审核支出内容,公益项目立项和各项支出实行逐级审批制:

立项项目金额和项目支出5万元(含)以内的,由秘书长审批;5万元—10万元(含)由理事长审批;10万元以上,由理事会审批。

第十七条 基金会为鼓励全校教职工积极争取校友和社会各界捐赠资金,促进教育事业发展,实行绩效奖励制度,参照荆楚理工学院捐赠奖励相关制度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捐赠物资、购置仪器设备等均移交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按学校资产管理制度统一管理。捐赠人对捐赠资产有使用指向的,要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划拨使用。

第十九条 资助项目涉及固定资产(含低值易耗品)采购、工程建设(含装饰、装修、维修)的,审批权限、采购方式等按照荆楚理工学院政府采购相关制度执行。

第六章 财务会计报告与财务分析

第二十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基金会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的书面文件。包括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次编订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组织名称、报表所属年度、报出日期,并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财务人员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进行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和资产质量核实的基础上,以年度内发生的全部经济交易事项的会计账簿为基本依据,认真组织财务决算编制和报表工作,做到账表一致、账账一致、账证一致、账实一致。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财务人员应就预算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成本(费用)情况、财产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等进行分析。通过分析,反映业务活动和经济活动的效果,并将分析结果及时反映给秘书处和理事会,为其进行决策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

第七章 财务监督与财务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社会公众、捐赠人、基金会监事和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每年接受独立会计师事务所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五条 如受助人出现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资金的情况,基金会有权停止资助项目并收回资助资金。

第二十六条 按照基金会章程的规定,每年在基金会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布审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以及其它会计资料。会计档案由财务人员负责整理归档,实行专人管理。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会计档案不得外借,遇有特殊情况,须经理事长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 销毁会计档案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对到期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及其它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单独抽出另行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经基金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实施,由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未尽事宜由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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